一、維護和利用的原則
對古建筑亮化的規定和一般建筑照明不一樣,換句話說古建筑亮化既要做到展現其古建筑的風彩,反映她的文化創意內函,又不可以損害古建筑,做到維護和利用古建筑的雙向規定。
二、不更改古建文物原貌的原則
它是在我國《古建文物維護與加固規范》的一條最基礎的要求。一般說不能在古建文物上加設景觀亮化設備,如在古建文物上設定景觀亮化設備,應開展充足技術論證,并經文物主管機構準許后才可以在工程建筑上加設照明燈具,安裝時,應按文物維護單位的要求開展設計施工,古建標準要求800年之上古建筑禁止輔設電纜線。
三、按設計標準的原則
古建筑亮化照明燈具的光照強度或色度、燈源的紅外感應和紫外光的含量、直射時間,即被照工程建筑的年曝光時間及其燈源的色調參數均須嚴格按規范開展設計方案。應取用無紫外光、無紅外感應或其含量少,符合規定的燈。金鹵燈、汞燈不可近距直射。
四、嚴格要求的原則
從管理方法上,古建筑亮化務必按文物部要求,嚴格執行審批辦理手續,在景觀亮化設計方案時,務必考慮到照明燈具設備維護保養管理方案及對策,在古建筑亮化設備的運作全過程中,務必嚴格按管理方案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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